那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奖励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20NQWJWJL-1-1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卫生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子项名称 |
对医师的奖励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卫计委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综合监督科 |
0896-3828909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一)(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
||
受理范围 |
卫生工作者 |
||
受理条件 |
对卫生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关单位和个人 |
||
申请材料 |
1、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拟定→决定→表彰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高原路98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那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奖励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20NQWJWJL-1-2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卫生工作中做出贡献上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子项名称 |
对无偿献血者的表彰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卫计委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综合监督科 |
0896-3828909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十三条:各地市人民政府、红十字协会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
||
受理范围 |
无偿献血者 |
||
受理条件 |
无偿献血 |
||
申请材料 |
1、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拟定→决定→表彰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高原路98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那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奖励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20NQWJWJL-1-3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卫生工作中做出贡献上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子项名称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的奖励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卫计委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综合监督科 |
0896-3828909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第十二条: |
||
受理范围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
||
受理条件 |
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
||
申请材料 |
1、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拟定→决定→表彰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高原路98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那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奖励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20NQWJWJL-1-4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卫生工作中做出贡献上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子项名称 |
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奖励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卫计委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综合监督科 |
0896-3828909 |
|
设定依据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 |
||
受理范围 |
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
受理条件 |
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
申请材料 |
1、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拟定→决定→表彰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高原路98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那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奖励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20NQWJWJL-1-5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卫生工作中做出贡献上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子项名称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卫计委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综合监督科 |
0896-3828909 |
|
设定依据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
||
受理范围 |
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 |
||
受理条件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 |
||
申请材料 |
1、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拟定→决定→表彰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高原路98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那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奖励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20NQWJWJL-1-6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卫生工作中做出贡献上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子项名称 |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卫计委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综合监督科 |
0896-3828909 |
|
设定依据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
||
受理范围 |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
||
受理条件 |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
||
申请材料 |
1、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拟定→决定→表彰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高原路98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那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奖励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20NQWJWJL-1-7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卫生工作中做出贡献上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子项名称 |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卫计委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综合监督科 |
0896-3828909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七条 |
||
受理范围 |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
受理条件 |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
申请材料 |
1、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拟定→决定→表彰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高原路98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那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奖励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20NQWJWJL-1-8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卫生工作中做出贡献上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子项名称 |
对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卫计委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综合监督科 |
0896-3828909 |
|
设定依据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二十四条 |
||
受理范围 |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
受理条件 |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
申请材料 |
1、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拟定→决定→表彰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高原路98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那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奖励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20NQWJWJL-1-9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卫生工作中做出贡献上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子项名称 |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卫计委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综合监督科 |
0896-3828909 |
|
设定依据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六条 |
||
受理范围 |
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受理条件 |
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
||
申请材料 |
1、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拟定→决定→表彰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高原路98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那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奖励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20NQWJWJL-1-10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卫生工作中做出贡献上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子项名称 |
对在卫生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奖励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卫计委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综合监督科 |
0896-3828909 |
|
设定依据 |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
||
受理范围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对下列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一)在卫生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
||
受理条件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对下列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一)在卫生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
||
申请材料 |
1、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拟定→决定→表彰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高原路98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那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奖励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20NQWJWJL-1-11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卫生工作中做出贡献上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子项名称 |
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行为的奖励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卫计委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综合监督科 |
0896-3828909 |
|
设定依据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
||
受理范围 |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 |
||
受理条件 |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 |
||
申请材料 |
1、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拟定→决定→表彰 |
||
工作时间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高原路98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那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奖励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20NQWJWJL-1-12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卫生工作中做出贡献上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子项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的奖励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卫计委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综合监督科 |
0896-3828909 |
|
设定依据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六条 |
||
受理范围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 |
||
受理条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 |
||
申请材料 |
1、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拟定→决定→表彰 |
||
工作时间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高原路98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那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处奖励务指南
职权编码 |
20NQWJWJL-2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补助和保健津贴和奖励 |
||
子项名称 |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卫计委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综合监督科 |
0896-3828909 |
|
设定依据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六条: |
||
受理范围 |
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
受理条件 |
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 |
||
申请材料 |
1、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拟定→决定→表彰 |
||
工作时间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高原路98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那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处奖励务指南
职权编码 |
20NQWJWJL-3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卫计委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疾控科 疾控中心 |
0896-38298224 0896-3822264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 |
||
受理范围 |
传染病防治工作者 |
||
受理条件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
提交材料 |
1、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
||
基本流程 |
通知→受理→审查→评审→公示→决定→表彰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高原路98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那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奖励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20NQWJWJL-4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防范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卫计委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综合监督科 |
0896-3828909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376号)第九条 |
||
受理范围 |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
||
受理条件 |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
||
申请材料 |
1、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拟定→决定→表彰 |
||
工作时间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高原路98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那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奖励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
20NQWJWJL-5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预防接种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卫计委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疾控科 疾控中心 |
0896-38298224 0896-3822264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第二款 |
||
受理范围 |
预防接种工作者 |
||
受理条件 |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
提交材料 |
1、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
||
基本流程 |
通知→受理→审查→评审→公示→决定→表彰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高原路98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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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权编码 |
20NQWJWJL-6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艾滋病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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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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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那曲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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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电话 |
疾控科 疾控中心 |
0896-38298224 0896-3822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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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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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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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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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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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通知→受理→审查→评审→公示→决定→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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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高原路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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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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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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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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