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人民政府
其他类服务指南(185)
| 职权编码 |
27NQSYJQT-1 |
其他类 |
|
| 职权类型 |
□备案 □认定 □考核 □评定 □资质核验 □组织评审 □验收 □行政服务 ■其他 |
||
| 职权名称 |
食品生产环节安全责令召回 |
||
| 子项名称 |
无 |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食药监局 |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食品药品稽查局 |
0896-3821491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
||
| 受理范围 |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
||
| 受理条件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
| 提交材料 |
无 |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基本流程 |
申请→审核→征求意见→复审→复审意见→办结 |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县那曲镇滨河路 |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 注意事项 |
无 |
||
| 备注 |
|
||
那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职权服务指南(186)
| 职权编码 |
27NQSYJQT-2 |
其他类 |
|
| 职权类型 |
□备案 □认定 □考核 □评定 □资质核验 □组织评审 □验收 □行政服务 ■其他 |
||
| 职权名称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
||
| 子项名称 |
无 |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食药监局 |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食品流通监管科 |
0896-3820077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 |
||
| 受理范围 |
食品流通环节 |
||
| 受理条件 |
食品安全抽样送检 |
||
| 提交材料 |
食品安全抽检(省抽)计划 |
||
| 法定期限 |
每月10日之前完成送检 |
承诺期限 |
每月10日之前完成送检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基本流程 |
亮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现场取样→现场取证→封样完整,防拆封→样品运输→办结 |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地址:拉萨市当热西路6号 |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 注意事项 |
无 |
||
| 备注 |
无 |
||
那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职权服务指南(187)
| 职权编码 |
27NQSYJQT-3 |
其他类 |
||
| 职权类型 |
□备案□认定□考核□评定□资质核验□组织评审 □验收□行政服务■其他 |
|||
| 职权名称 |
化妆品经营监督 |
|||
| 子项名称 |
无 |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食药监局 |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0896-3820077 |
||
| 设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 |
|||
| 受理范围 |
化妆品经营者 |
|||
| 受理条件 |
无 |
|||
| 提交材料 |
无 |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基本流程 |
监督抽验→检查结果→处理决定→办结 |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县那曲镇滨河路 |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 注意事项 |
无 |
|||
| 备注 |
|
|||
那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职权服务指南(188)
| 职权编码 |
27NQSYJQT-4 |
其他类 |
||
| 职权类型 |
□备案□认定□考核□评定□资质核验□组织评审 □验收□行政服务■其他 |
|||
| 职权名称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 |
|||
| 子项名称 |
无 |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食药监局 |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不良反应检测中心 |
0896-3820077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2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 |
|||
| 受理范围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 |
|||
| 受理条件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 |
|||
| 提交材料 |
无 |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基本流程 |
监督抽验→检查结果→处理决定→办结 |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县那曲镇滨河路 |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 注意事项 |
无 |
|||
| 备注 |
|
|||
那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职权服务指南(189)
| 职权编码 |
27NQSYJQT-5 |
其他类 |
||
| 职权类型 |
□备案□认定□考核□评定□资质核验□组织评审 □验收□行政服务■其他 |
|||
| 职权名称 |
医疗机构违规购进、储存药品的处理 |
|||
| 子项名称 |
无 |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食药监局 |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0896-3820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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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01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
| 受理范围 |
区内医疗机构 |
|||
| 受理条件 |
违规购进、储存药品的医疗机构 |
|||
| 提交材料 |
无 |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基本流程 |
监督抽验→检查结果→处理决定→办结 |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县那曲镇滨河路 |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 注意事项 |
无 |
|||
| 备注 |
|
|||
那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职权服务指南(190)
| 职权编码 |
27NQSYJQT-6 |
职权类别 |
其他类 |
||
| 职权类型 |
□备案□认定□考核□评定□资质核验□组织评审 □验收□行政服务■其他 |
||||
| 职权名称 |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销售者停止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
||||
| 子项名称 |
无 |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各相关科室 |
0896-3820077 |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
| 受理范围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缺陷或隐患的, |
||||
| 受理条件 |
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缺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
||||
| 提交材料 |
无 |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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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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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流程 |
制定召回方案→生产经营企业不主动召回情况下责令召回→召回产品的处里→撰写召回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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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县那曲镇滨河路 |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 注意事项 |
无 |
||||
| 备注 |
|
||||
那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职权服务指南(191)
| 职权编码 |
27NQSYJQT-7 |
其他类 |
|
| 职权类型 |
□备案 □认定 □考核 □评定 □资质核验 □组织评审 □验收 □行政服务 ■其他 |
||
| 职权名称 |
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
||
| 子项名称 |
无 |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食药监局 |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0896-3820077 |
|
| 设定依据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 |
||
| 受理范围 |
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
||
| 受理条件 |
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
||
| 提交材料 |
无 |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基本流程 |
事故调查→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办结 |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滨河路 |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 注意事项 |
无 |
||
| 备注 |
无 |
||
那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职权服务指南(192)
| 职权编码 |
27NQSYJQT-8 |
职权类别 |
其他类 |
| 职权类型 |
■备案□认定□考核□评定□资质核验□组织评审 □验收□行政服务□其他 |
||
| 职权名称 |
对第一类、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备案 |
||
| 子项名称 |
无 |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食药监局 |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0896-3820077 |
|
| 设定依据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款、第十二条 |
||
| 受理范围 |
区内生产第一类、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 |
||
| 受理条件 |
备案人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若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还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若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证明资料; |
||
| 提交材料 |
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2.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3.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4.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提交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二项除外)。5.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6.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 |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基本流程 |
申报→受理→审查→决定 |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县那曲镇滨河路 |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 注意事项 |
1.申报资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加盖企业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2.申请人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报资料均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3.凡申报资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4.申报资料左页边距一般应大于20mm(用于档案装订);5.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6.企业所持有的注册证应在有效期内。 |
||
| 备注 |
无 |
||
那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职权服务指南(193)
| 职权编码 |
27NQSYJQT-9 |
其他类 |
|
| 职权类型 |
□备案 □认定 □考核 □评定 □资质核验 □组织评审 □验收 □行政服务 ■其他 |
||
| 职权名称 |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
||
| 子项名称 |
无 |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食药监局 |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0896-3820077 |
|
| 设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 受理范围 |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 |
||
| 受理条件 |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 |
||
| 提交材料 |
无 |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基本流程 |
事故调查→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办结 |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滨河路 |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 注意事项 |
无 |
||
| 备注 |
无 |
||
那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职权服务指南(194)
| 职权编码 |
27NQSYJQT-10 |
其他类 |
||
| 职权类型 |
□备案□认定□考核□评定□资质核验□组织评审 □验收□行政服务■其他 |
|||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
|||
| 子项名称 |
无 |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食药监局 |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0896-3820077 |
||
| 设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 |
|||
| 受理范围 |
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 |
|||
| 受理条件 |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2.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者擅自改变医疗器械设计、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补充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得出的检验结论,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的依据。3.境内申请人的注册检验用样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 |
|||
| 提交材料 |
无 |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基本流程 |
监督抽验→到达被检查单位,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确定抽品种、批号、数量→填写抽样单→核对抽样品种、批号、数量→将所抽样品按规定时间送达制定检验机构→抽检结束 |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县那曲镇滨河路 |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 注意事项 |
无 |
|||
| 备注 |
|
|||
那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职权服务指南(195)
| 职权编码 |
27NQSYJQT-11 |
其他类 |
||
| 职权类型 |
□备案□认定□考核□评定□资质核验□组织评审 □验收□行政服务■其他 |
|||
| 职权名称 |
医疗器械监督抽验 |
|||
| 子项名称 |
无 |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食药监局 |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0896-3820077 |
||
| 设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
| 受理范围 |
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 |
|||
| 受理条件 |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2.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者擅自改变医疗器械设计、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补充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得出的检验结论,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的依据。3.境内申请人的注册检验用样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 |
|||
| 提交材料 |
无 |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基本流程 |
监督抽验→到达被检查单位,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确定抽品种、批号、数量→填写抽样单(双方签字,抽样单第三联留被抽样单位)→核对抽样品种、批号、数量→将所抽样品按规定时间送达制定检验机构→抽检结束 |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县那曲镇滨河路 |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 注意事项 |
无 |
|||
| 备注 |
|
|||
那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职权服务指南(196)
| 职权编码 |
27NQSYJQT-12 |
其他类 |
|
| 职权类型 |
□备案 □认定 □考核 □评定 □资质核验 □组织评审 □验收 □行政服务 ■其他 |
||
| 职权名称 |
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开展调查 |
||
| 子项名称 |
无 |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食药监局 |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食安委办公室 |
0896-3820077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 |
||
| 受理范围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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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
||
| 提交材料 |
无 |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基本流程 |
样品封存→样品检验→检验结果→处理决定→办结 |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滨河路 |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 注意事项 |
无 |
||
| 备注 |
无 |
||
那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职权服务指南(197)
| 职权编码 |
27NQSYJQT-13 |
其他类 |
|
| 职权类型 |
□备案 □认定 □考核 □评定 □资质核验 □组织评审 □验收 □行政服务 ■其他 |
||
| 职权名称 |
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
||
| 子项名称 |
无 |
||
| 行使主体 |
那曲市食药监局 |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食品流通监管科 |
0896-3820077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
| 受理范围 |
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受理条件 |
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 |
||
| 提交材料 |
无 |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基本流程 |
样品封存→样品检验→检验结果→处理决定→办结 |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滨河路 |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 注意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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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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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职权服务指南(198)
| 职权编码 |
27NQSYJQT-14 |
其他类 |
|
| 职权类型 |
□备案 □认定 □考核 □评定 □资质核验 □组织评审 □验收 □行政服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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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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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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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那曲市食药监局 |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应急工作办公室 |
0896-3820077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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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范围 |
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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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食品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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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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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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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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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流程 |
事故调查→组织救治→样品封存→样品检验→检验结果→处理决定→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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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滨河路 |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 注意事项 |
无 |
||
| 备注 |
无 |
||
那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职权服务指南(199)
| 职权编码 |
27NQSYJQT-15 |
其他类 |
|
| 职权类型 |
□备案 □认定 □考核 □评定 □资质核验 □组织评审 □验收 □行政服务 ■其他 |
||
| 职权名称 |
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
||
| 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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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那曲市食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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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及电话 |
食品流通监管科 |
0896-3820077 |
|
| 设定依据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局令16号)第二条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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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范围 |
食品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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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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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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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基本流程 |
亮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现场监测→监测结果→处理决定→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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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市滨河路 |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 注意事项 |
无 |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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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职权服务指南(200)
| 职权编码 |
27NQSYJQT-16 |
其他类 |
|
| 职权类型 |
■备案□认定□考核□评定□资质核验□组织评审 □验收□行政服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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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含变更、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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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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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那曲市食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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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0896-3820077 |
|
| 设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
| 受理范围 |
辖区内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 |
||
| 受理条件 |
取得工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包含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 |
||
| 提交材料 |
提交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二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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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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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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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流程 |
申报→受理→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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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县那曲镇滨河路 |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 注意事项 |
1.申报资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加盖企业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2.申请人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报资料均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3.凡申报资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4.申报资料左页边距一般应大于20mm(用于档案装订);5.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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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那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职权编码 |
27NQSYJQT-17 |
其他类 |
|
| 职权类型 |
■备案□认定□考核□评定□资质核验□组织评审 □验收□行政服务□其他 |
||
| 职权名称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含变更、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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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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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那曲市食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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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0896-3820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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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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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范围 |
辖区内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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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取得工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包含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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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材料 |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一式两份);(1)申办者签章;(2)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2.申办者或代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在有效期内);3.自我保证声明:申办者或代理人声明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材料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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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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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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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流程 |
申报→受理→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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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县那曲镇滨河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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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
| 注意事项 |
1.申报资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加盖企业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2.申请人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报资料均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3.凡申报资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4.申报资料左页边距一般应大于20mm(用于档案装订);5.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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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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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他类职权服务指南(202)
| 职权编码 |
27NQSYJQT-18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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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 |
■备案 □认定 □考核 □评定 □资质核验 □组织评审 □验收 □行政服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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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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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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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那曲市食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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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及电话 |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
0896-3820077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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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范围 |
申请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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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具有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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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材料 |
备案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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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承诺期限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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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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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备案→存档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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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地址:那曲县那曲镇滨河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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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0896-12388/1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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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申报资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加盖企业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2.申请人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报资料均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3.凡申报资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4.申报资料左页边距一般应大于20mm(用于档案装订);5.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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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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