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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那曲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4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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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政发〔2019〕4号

那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那曲市关于进一步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中、区)直各单位:

《那曲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那曲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4

那曲市关于进一步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54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17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那曲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特别是“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全面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部署要求,统筹全市综合承载能力,放宽和规范户籍管理政策,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能力,积极引导农牧业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推进各类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推进我市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协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本地地情,找准功能定位,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以人为本,公平共享。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人口流动,坚持机会均等、权利平等,依法保障区内外符合条件人员在我市落户的需求。

——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着力完善流动人口落户的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发展与产业支撑,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激发我市城镇化发展潜力。

——依法依规,宽严相济。严把户籍审批关,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行法律框架内,着力提升“便民、利民、为民”的服务观念。

——统筹规划,综合保障。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建立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均等化、全覆盖。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立足本地地情,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积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保边疆稳定,确保那曲社会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全面稳定。

(三)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全市城乡落户条件,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秩序的新型户籍制度,通过户籍改革,进一步推动精准扶贫工作,实现中央、自治区要求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工作目标。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县城区及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在我市县城区及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

(二)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凡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

三、优先解决存量

(一)户籍在我市的居民,其不满七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随其落户。

(二)夫妻之间投靠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

(三)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或区内户籍自发搬迁人员举家迁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实行居住地进城落户政策。

四、有序引导增量

(一)新生儿(包括超生育政策和非婚生育)应在出生后3个月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不需提供)等证明材料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严禁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

(二)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可在就(创)业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农(牧)村(区)籍高校学生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牧)村(区)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三)自愿落户城镇的市内农(牧)民原籍土地(草场、林地)仍在承包期内的,其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地上房屋)、集体收益分配权,按照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五、创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健全与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按照自治区户籍先行、配套政策跟上的思路,已经完成户口一元化改造工作。

(二)全面推行和完善居住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西藏自治区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完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税务、信用、卫生计生、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县信息整合和共享。

六、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户籍管理。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实施细则,推行区内户口迁移网上一站式办理,进一步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全面清理现行落户政策,凡是与国务院、自治区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要坚决调整;凡是对农牧区转移人口特别是外来人口落户设置“暗门槛”的,要坚决取消;凡是设置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不合理落户限制的,要坚决取消。

(二)教育保障。坚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与户籍制度改革相结合,切实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后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随迁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享受迁入地同等教育的财政保障水平,建立完善随迁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在藏升学就学政策,加强城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形成与城镇居民需求相协调的学校布局。

(三)健康保障。进一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加快全市城镇医保和农牧区医疗制度无缝接轨,实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医疗保障等制度一体化。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的均等化,把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与原城镇人口享有同等待遇。

(四)就业促进。坚持就业优先,全面保障,制定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常住人口落户后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水平,强化《就业创业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贷款奖励等相关措施,促进农牧业转移劳动力就业。

(五)社会救助。统筹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机构,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建立与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常住人口落户相适应的城镇规模和公共服务覆盖能力等公共资源配置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卫计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各相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政策,须报请那曲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和《意见》精神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落实户籍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把这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基础性改革抓紧抓好,真正把中央和自治区精神转化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强大动力,转化为惠及人民群众的实际成效。

(二)加强户籍基础工作。要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加快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要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人口登记制度、户籍管理常态化检查督导制度和户籍管理责任制度,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户籍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要推进户籍管理专业化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结合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着力建立健全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推进乡镇派出所承担户籍管理职能,强化教育培训,加强政策研究,不断提高户籍管理专业化水平,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户籍管理专业队伍,更好的适应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把宣传引导工作贯彻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始终,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全面阐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县(区)解决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推进我地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督导落实。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县(区)公安局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健全人口管理队伍,严肃法纪,切实加强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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