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资源,人力资源市场作为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主渠道和就业优先战略实施的重要载体,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立法,意义重大。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为五年立法规划一类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借鉴区外经验开展起草工作。期间,得到自治区人大法制委、社会建设委、司法厅的大力支持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通过多次征求意见、组织调研、专家论证及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2023年9月22日和2024年5月21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2024年5月30日,区人大常委会顺利通过审议并颁布,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成为继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出台后,全国第14个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市)。这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凝聚了社会各界对推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和完善的期盼和支持。
二、制定依据
《条例》的制定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这些法律法规为西藏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的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提供了重要的框架和原则,确保了条例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其能够与国家的整体法律体系相衔接,同时又能适应西藏地区独特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人力资源市场特点。
三、目的意义
(一)《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5月27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强调,要加快塑造素质优良、总量充裕、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现代化人力资源,解决好人力资源供需不匹配这一结构性矛盾。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努力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王晓萍指出,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开发利用人力资源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依托,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措施。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颁布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修订、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出台《条例》,是我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我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更好服务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加快推进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进程的有力保障。2018年,我区出台了《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设定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基本制度框架。近年来,我区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为人力资源服务业注入了强劲动力,原《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亟需根据新形势、新规定、新要求制定出台新的政策法规,为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推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我区人力资源市场蓬勃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迅速提升,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还需通过法治手段加以引导和规范。《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保障。
四、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监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主要对市场培育、市场主体、市场活动、市场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是新时代推进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基本依据和根本准则,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进一步突出重点。《条例》突出对行业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壮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规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对入驻产业园及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扶持。
二是进一步明确职责。《条例》对区、市、县三级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同时明确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同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职责。
三是进一步理顺机制。《条例》紧贴社会关切,制定重点群体就业扶持政策及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机制,落实就业优先、高质量发展战略。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四是进一步规范秩序。《条例》对求职者、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个市场主体相关活动予以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人员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等多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互联网从业规范以及服务场所明示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五、核心举措
一是强化政府统筹引领。明确政府在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发展中的主体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推动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二是加大扶持与规范力度。一方面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扶持,通过政策、财政等手段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规范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运作,明确公共服务机构的免费服务项目和经营性机构的许可备案要求,保障服务质量和公平竞争。
三是细化市场活动规则。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求职者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的行为进行详细规范,确保招聘信息真实合法,禁止就业歧视,要求服务机构依法审查和提供服务,保障求职者如实提供信息并遵守相关规定,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与责任落实。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和诚信体系,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和市场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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