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批准的《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自治区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责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自治区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自治区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自治区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自治区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自治区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自治区政府规章的,或者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司法厅起草草案后,依照法定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实施《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本部门自行清理。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五、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环保、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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