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全面建立覆盖城乡、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西藏自治区户籍(居住证发放地在西藏)的、诊断明确、有康复需求的0—8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
(二)救助内容。
1.基本康复训练。
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定向行走训练、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肢体矫治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在救助年龄段内的残疾儿童享受两年以上基本康复训练救助,机构康复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0个月/年。
2.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盲杖;为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基本型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手术。
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视力、听力残疾儿童提供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三)救助标准。
依据本地救助对象数量、残疾类别及残疾儿童实际康复需求等情况,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保障标准应不低于现实施的康复救助标准,并实行全区统一保障标准,同时建立动态递增调整机制。
(四)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教育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集中收养的残疾儿童可由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
审核。县级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上报。由地(市)级残联负责备案和审定。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由地(市)级以上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当地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地(市)级残联按照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或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可以选择跨省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确需到区外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必须征得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财政、卫生健康、医保、教育等相关部门的同意,且必须在县级以上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各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对受助残疾儿童家庭在康复训练和手术期间按区内和区外不同标准给予交通、住宿、生活等补贴。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地(市)级残联就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后,由地(市)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结算周期由地(市)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或跨省接受康复服务的,由地(市)残联商同级相关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做好与现有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对已纳入医疗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有关部门救助范围的,由相关政策先行报销、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给予补助。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可以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经费保障。
按照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自治区、地(市)根据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等情况,测算救助资金,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对地(市)各按50%保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强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康复救助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康复救助工作水平。残联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能力建设。
各地(市)、县(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0—8岁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建立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建立健全康复机构。社会力量和政府建立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定点康复机构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经残联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定点康复机构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驻村(居)工作队、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捐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三)加强综合监管。
残联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协调、审核、评估考核、监管,按照相关标准做好定点康复机构的确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履行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管责任,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医疗机构管理、监督,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加强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转介、效果评估、残疾预防、康复知识宣传工作。
教育部门要加强开展残疾儿童教育康复的教育机构监督管理,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鼓励区内高校开设康复相关专业。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救助,解决好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支持社会力量捐助残疾儿童康复,做好残疾儿童相关信息共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完善康复专业人才的评价与职称评审工作。
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要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积极推进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机构。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审计部门要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扶贫部门要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工作,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予以精准帮扶,做好残疾儿童相关信息共享。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市场监管部门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残疾儿童手术相关医疗器械、食品药品、辅助器具生产、销售、流通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风险防控。将康复收费项目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四)加强宣传动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自治区残联会同财政、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教育等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并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同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出台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和相应政策措施,落实相关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2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9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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