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2018年12月24日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保留和取消,现予公布。
附件:1.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4.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9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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