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政办发〔2019〕33号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那曲市农牧民增收和转移就业工作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中、区)直各单位:
《2019年那曲市农牧民增收和转移就业工作行动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
2019年那曲市农牧民增收和转移就业工作
行动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农牧民转移就业力度,大力提高劳务性收入水平,确保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3%,人均劳务性收入增长2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区党委九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和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以处理好“十三对关系”为根本方法,完善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注重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加强农牧民培训工作,着力提升农牧民转移就业质量,把农牧民劳务性收入作为突破口和重大举措,确保我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18年10804元的基础上增长13%,人均劳务性收入在2018年916元的基础上增长20%的目标,我市要力争实现农牧民转移就业6万人,实现劳务性收入5.17亿元,人均劳务性收入8617元。
二、行动计划
(一)实施“六个一批”促进就业
1.通过发展产业就业一批。立足我市资源禀赋和实际情况,重点发展农牧业、高原生物、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等产业,通过产业发展加大岗位供给,带动农牧民参与产业项目建设、管理、运营,使农牧民依托产业实现转移就业增收。
2.通过建筑市场就业一批。坚持把组织引导群众参与项目建设作为助推脱贫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助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作用,要抓紧项目大建设有力时机,提高农牧民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落实好自治区关于“政府投资400万以下的项目全部交由农牧民施工企业(对)建设,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当地农牧民劳动力用工量达到30%以上”的工作要求和《那曲市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服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那政发〔2019〕5号)文件要求,切实按照要求提供适合我市农牧民的就业岗位,力争通过参与项目建设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
3.通过做强企业就业一批。市内国有企业要将当年新吸纳后勤保安保洁、食堂服务等就业岗位的60%以上,用于解决农牧民就业。引导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农牧民就业。依托现有园区,打造就业示范基地。企业吸纳农牧民就业,且年度就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就业吸纳奖励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中列支。
4.通过服务行业就业一批。支持酒店餐饮、美容美发、家政服务、养老服务、保安保洁等服务业发展,增强服务业市场活力,提高吸纳农牧民就业能力,鼓励农牧民摒弃陈旧观念,积极在服务行业从业。
5.通过就业援藏渠道就业一批。着力推动中央企业在藏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本地农牧民,力争各对口援藏省(市)和援藏央企每年分别提供不少于300个、100个适度集中的就业岗位,帮助农牧民转移就业。
6.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一批。支持有创业意愿的农牧民创办企业,做好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自主创业农牧民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具体享受条件和贴息办理流程分别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西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金字〔2017〕37号)执行;对农牧民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2000元。
(二)落实“七个精准”提升服务
1.建立“一库六册”,抓精准数据。针对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数据不精准等问题,市、县(区)、乡、村“四级联运”逐户摸底、登记审核,建立“一库六册”(“一库”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数据库,“六册”是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基础信息、就业培训、转移就业、培训需求、自主创业、劳动收入等登记造册),精准识别贫困劳动力,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实”。
2.实施订单模式,抓精准培训。针对技能培训效果不明显、针对性不强的短板,为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按照“以需定培、以岗定培、以产定培”的要求,自下而上、上下联动、逐户逐人调查统计的基础上,采取“订单式、菜单式”的培训模式,强化“培训前、培训中、培训后、”全过程、全链条监督和管理,提升培训实效。
3.强化组织动员,抓精准上岗。围绕岗位需求要强化群众的宣传动员,依托县、乡劳务派遣机构和村级劳务经纪人,提高农牧民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切实实现精准对接岗位、精准匹配、精准上岗。
4.依托数据平台,抓精准动态。充分利用“互联网+人社”信息化和大数据平台建设,有机结合“一库六册”数据,依托那曲人社手机APP和西藏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建立《那曲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全市农牧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等信息数据动态监测与管理。
5.强化宣传教育,抓精准引导。针对群众思想转变难、就业观念滞后、就业创业意识不强等短板,各级政府要借助各类平台,加强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不断提升干部群众知晓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的能力。
6.提升组织化程度,抓精准管理。要加大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经纪人培育力度,不断壮大劳务市场主体,依托劳务市场主体提升农牧民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由劳务市场主体来提供精细化服务管理。
7.规范工作台账,抓精准推进。针对转移就业工作推进慢、效率低、落实不力等问题,建立周报、月报数据报送机制,采取点评、通报、媒体曝光、督导检查等方式,推动转移就业工作落实、落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农牧民增收和转移就业工作,成立农牧民增收和转移就业工作专班,由党委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挂帅,政府分管领导具体抓、亲自推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作为各县(区)经济运行调度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层层传导压力,夯实主体责任和政治责任,加大税收、金融、社保、培训、产业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强化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就业补助资金和农牧民培训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予以保障。资金使用部门要强化绩效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宣传引导。市、县(区)两级宣传、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我市促进农牧民增收和转移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农牧民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思想教育和观念引导,并大力宣传和表彰一批农牧民增收和转移就业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监督考核。我市将促进农牧民增收和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绩效考核重要指标,建立分行业、分类别、分项目的考核奖励机制,加强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和市内国有企业的督导考核和跟踪问效,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小结、全年总结的工作制度,考核结果通报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建立任务推进清单,对转移就业工作效果好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责任落实不力、工作进度滞后的,实行约谈机制,予以通报,并按规定问责。本行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报市农牧民增收和转移就业专班办公室备案。
附件:1.那曲市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那曲市2019年各县(区)农牧民转移就业任务分解表
3.那曲市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考核量化评分表
附件1
那曲市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牧民转移就业质量,促进农牧民通过转移就业增收致富,根据《中共那曲市委员会办公室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那曲市农牧民增收和转移就业工作专班的通知》(那委办〔2019〕4号)和《2019年那曲市农牧民增收和转移就业行动方案(试行)》,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承担促进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的各县(区)。
第三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那曲市委、市政府成立督导考核组,对各县(区)全年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第四条 考核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结果导向,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奖惩并行,落实责任追究,发挥各县(区)在促进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方面。主要考核各县(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善就业工作机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定期研究、推进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二)制定政策措施方面。主要考核各县(区)完善配套政策,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措施情况。
(三)落实工作举措方面。主要考核各县(区)全面落实农牧民转移就业政策措施,工作推进情况。
(四)取得工作实效方面。主要考核各县(区)全面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就业发展管理和服务水平,完成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情况。
第六条 考核步骤
(一)开展自评。各县(区)按照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对本县(区)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我考核,填写工作考核表(见附件),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那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实地考核。那曲市委、市政府组织督导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测评、入户走访等形式,对各县(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
(三)评定等次。那曲市委、市政府督导考核组综合汇总、分析、审核县(区)考核结果,形成全市年度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报告,并向那曲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告。
第七条 考核标准
本考核本法采取百分制,考核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各县(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评为“不合格”: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情况的;
(二)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影响恶劣的;
(三)违反有关资金管理使用规定,以及有它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九条 强化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绩效考核中的转移就业分值挂钩,不合格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中转移就业项不得分,60分以上按相应分值得分。对于工作机制健全,工作有特色、有成效、有创新,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就业补助资金、农培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对农牧民增收和转移就业专班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被约谈后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条 考核工作人员应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县(区)应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考核工作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那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那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