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2023年7月
2023年5月14日,那曲市班戈县辖区国道317线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轻型多用途货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5.5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区、市领导先后对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作出指示批示。
2023年10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副市长任组长,班戈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那曲市“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委托鉴定、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那曲市“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在直线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有效的制动距离,在未查明对向车道车流情况下驶入对向车道变向借道行驶与轻型多用途货车发生碰撞,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青A*****,中文品牌:东风牌,车辆型号:DFH******,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码:LGAG4DY32K*******,发动机号:K*****26,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9年11月25日,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1月2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1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1月4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赵某,登记住所:青海省湟中县********。
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商业保险单号:PDAA*******10000137654,三者保险金额:500000元,司机保险金额:200000元,强制保险单号:PDZA2O*******000164760,全部责任死亡:180000。
(2)青A****挂,中文号牌:通广九州牌,车辆型号:MJZ******X,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K3CJZ106,车辆颜色:绿,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9年9月2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赵某,登记住所:青海省湟中县********,无保险记录。
(3)藏A*****,中文品牌:田野牌,车辆型号:BQ*****9V-B,车辆类型:轻型多用途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TA*******2008988,发动机号:AH*****101,车身颜色:白色,使用性质:非营运,出厂日期:2020年9月3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4月30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4月16日,机动车所有人:西藏万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
经查:西藏万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处于关闭状态,无法核实藏A*****(小型汽车)田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属公司车辆使用或自用。
2.驾驶员情况
(1)刘某(轻型多用途货车驾驶员,死亡),男,汉族,群众,1983年11月6日出生,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准驾驶车型:C1,驾驶证状态:正常。经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排除酒驾、醉驾嫌疑。
(2)赵某(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男,藏族,群众,1983年3月12日出生,系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住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准驾车型:A2,驾驶证状态:正常。经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与尿液检测,排除酒驾、醉驾、毒驾嫌疑。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西藏万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4日13时45分许,赵某驾驶青A*****重型半挂牵引车/青A****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核载2人,实载1人)从青海省格尔木市往西藏阿里地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那曲市班戈县境内国道317线2217km+300m处时,因躲避前方车辆,将车辆行驶至对向车道与刘某驾驶的藏A*****轻型多用途货车(核载5人,实载3人)发生正面相撞,造成藏A*****轻型多用途货车驾驶员刘某和副驾驶乘车人赵某当场死亡,藏A*****轻型多用途货车后排乘车人马某在送往那曲市班戈县人民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同时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四)事故发生道路情况
1.事故路段管理和养护单位情况:事故发生路段由班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管辖,其管辖里程为190公里,从国道317线2023km+500m处至2228km处(申扎县交界处)属于班戈县管辖路段,由班戈县养护段进行养护管理。
2.事故发生路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经班戈县2020年至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事故路段无安全隐患。
3.事故路段近3年内交通事故情况:近三年来该路段未发生道路交通伤亡事故。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刘某、赵某、马某等3人死亡。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05.5万元。
(六)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赵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此次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1.驾驶人赵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驾驶人刘某(死者)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3.乘车人赵某(死者)、马某(死者)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驾驶人赵某驾驶的青A*****重型半挂牵引车/青A****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那曲市班戈县境内国道317线2217km+300m直道路段时,因事故发生前同车道云P*****轻型多用途货车减速后慢行停车,同向行驶的赵某未与前车保持有效的制动距离,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临危操作不当,在未查明对向车道车流情况下驶入对向车道变向借道行驶与刘某驾驶的藏A*****轻型多用途货车发生碰撞,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规变道等违法行为整治不力。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措施
(一)肇事驾驶人员
青A*****重型半挂牵引车/青A****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公职人员
经2023年5月15日班戈县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1.由班戈县公安局党委对班戈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和交警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处理;
2.由班戈县公安局党委对班戈县指挥中心负责人及当天值班人员进行处理。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坚决克服麻痹厌战思想,进一步排查整改风险隐患。严格按照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关于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将路面秩序整治和事故预防作为检验工作成绩的标尺,从严从实从细抓好事故预防各项措施的落实落地,全面排查重点路段、重点隐患,及时将隐患排查情况通报责任部门逐一对照落实整改,认真做好隐患排查跟踪治理工作,切实强化宣传提示,最大限度防范化解交通安全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底线。
(二)科学合理安排勤务,强化路面警力部署。科学合理调度警力,严格按照“白天见警察、晚上见警灯”的要求,采取定点设卡与流动执法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管控力度,严防严管严查“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及时发现并最大限度消除路面安全隐患,坚决杜绝路面失管漏管问题。
(三)全面深化专项整治行动,加强重点违法查处力度。为深刻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继续推进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专项整治,以“闪电行动”为契机,坚持做到措施不变、任务不变、目标不变,依法查处酒驾、毒驾、无证驾驶、假牌假证、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占道行驶等影响行车秩序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大队联合各乡(镇)派出所开展路检路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杜绝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四)强化宣传提示引导。一是坚持线下宣讲,结合交通安全宣传“七进”活动和“美丽乡村行”巡回宣讲,不断拓宽、巩固宣传阵地,综合运用群众愿意听、记得住、起作用的方式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宣讲,不断增强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鲜活性和易接受性,持续提升群众文明行车、安全出行的参与意识。二是坚持线上曝光,持续开展曝光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超员超载等重点交通违法、典型事故案例的“五大曝光行动”,切实强化警示震慑效能。三是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通过采取各种有效的、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宣传方式,不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积极利用微信等日常聊天软件,在微信群积极发布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视频,教育群众积极学习,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同时,积极在线为群众解答交通安全相关问题,增强群众参与感、体验感和获得感。四是积极协调移动公司对进入那曲辖区的外地籍司乘人员推送天气路况信息和安全文明驾驶提示语。

当前位置 :



藏公网安备:54242102000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