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之规定,市政府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
那曲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
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
1.《那曲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那曲地区建筑工程现场保护基本标准〉的通知》(那行办发〔2017〕40号)
2.《那曲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那曲地区河道采砂管理的若干意见》(那行办发〔2017〕67号)
3.《那曲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那曲地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那行办发〔2017〕68号)
4.《那曲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那曲地区砂石料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那行办发〔2017〕103号)
5.《那曲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那曲地区铁路公路等重点建设工程临时用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那行办发〔2016〕161号)
6.《那曲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那曲地区流动从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那行办发〔2016〕162号)
7.《那曲市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那政办发〔201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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