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藏政办函〔2025〕19号)精神,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定了《那曲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制定主体单位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以外的其他单位、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制定。
二、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九条“(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下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之规定执行。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那曲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附件:
那曲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市人民政府
那曲市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含直属和特设机构)
1.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2. 那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3. 那曲市教育局(体育局)
4. 那曲市科学技术局
5. 那曲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数据管理局)
6. 那曲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7. 那曲市公安局
8. 那曲市民政局
9. 那曲市司法局
10. 那曲市财政局
11. 那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 那曲市自然资源局
13. 那曲市生态环境局
14. 那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15. 那曲市交通运输局
16. 那曲市水利局
17. 那曲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18. 那曲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
19. 那曲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20. 那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
21. 那曲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2. 那曲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
23. 那曲市审计局
24. 那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5. 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6. 那曲市信访局
27. 那曲市统计局
28. 那曲市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9. 那曲市能源局
30. 那曲市医疗保障局
31. 那曲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32. 那曲市特色产业发展局
33. 那曲市物流中心管理局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组织
(一)垂(直)管单位
1. 那曲市烟草专卖局
2. 那曲市邮政管理局
3. 那曲市气象局
4 国家税务总局那曲市税务局
5. 国家统计局那曲调查队
6. 那曲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其他单位、组织机构
1. 那曲市公务员局
2. 那曲市新闻出版局
3. 那曲市版权局
4. 那曲市广播电视局
5. 那曲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6. 那曲市残疾人联合会
7. 那曲市国家保密局
8. 那曲市密码管理局
9. 那曲市宗教事务局
10. 那曲市侨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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