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场使用,缓解停车难题,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满足市民出行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那曲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那曲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并进入合法性审查阶段。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那曲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市民、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为完善那曲市停车场管理建言献策。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8月15日
二、反馈意见建议方式
通讯地址: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拉萨北路11号那曲市司法局立法科
邮编:852000
电话(传真):0896—3827514
电子邮箱:nqspfb@126.com
三、注意事项
反馈意见建议时,请注明您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如有),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详细说明,以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研究。
感谢您对那曲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期待您的宝贵意见,共同助力那曲市停车场管理水平提升,营造更加便捷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
附件:1.《那曲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2.《那曲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那曲市司法局
2025年7月14日
附件1
《那曲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秩序,缓解机动车拥堵现状,改善市容和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室外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非机动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第四条【主体职责】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资金投入,规范和完善停车收费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和住宅区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
第五条【部门及职责】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政、市场监管、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停车场相关政策执行,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场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停车泊位标线施划、设施标牌设置等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的项目规划管理和核准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总体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需要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划将停车设施改作他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停车场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七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新改扩建配套停车位】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以及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具备的条件】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正常运行的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监控等设施;
(二)设置停车场标示牌;
(三)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四)有符合停车场建设规范的无障碍停车泊位;
(五)有符合有关标准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六)有符合停车场设计规范要求的出入口闸机;
(七)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停车泊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标准,根据区域条件和实际停车需要,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车行道上的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划定,人行道及路缘石以上公共空地上的停车泊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划定。依法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作为公共性资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收取公共资源使用费。
第十条【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二)消防车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车的地点和不宜设置的路段。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随意设置障碍物。
第十一条【居民车位不足的处理】居民住宅区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满足规划要求下,可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且经业主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所。
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停车需求及道路通行实际设置道路临时泊车点位,并通过标识牌、网上告知等方式进行明示。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大型活动举办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机动车疏导预案,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所,并明确停放时段,限时停放。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停车场的经营】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护。
非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经营性停车场开办】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停车场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施划明显的车位、停泊方向和车辆进出引导标志;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五)有完善的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六)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七)负责停车区域内各类车辆在停车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和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八)做好停车场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管理,发生紧急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和有关停车管理服务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将其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开放。
第十七条【收费定价】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停车要求】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停放点应当应设置固定标识。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九条【车辆停放秩序】机动车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及专用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三)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照停车泊位标示停放车辆;
(五)按照实际占用泊位缴纳停车费;
(六)不得在人行道、专用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第二十条【停车场标线施划】停车场泊位标线应当由经营、管理者向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函,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关于停车场泊位标线施划、标志设置的函后应当予以指导。
第二十一条【废弃机动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等场所停放。
对停放的废弃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自行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弃机动车:
(一)零部件残缺失去驾驶功能的机动车;
(二)经依法认定为报废的机动车;
(三)经依法认定为无主的机动车;
(四)其他可视为废弃机动车的情形。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改变停车场用途】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无照经营】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性停车场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阻碍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停车】违反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未按规定停车,违反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驶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规定的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车辆秩序停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关于消防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十五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其他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与前期规定的关系】本办法施行前我市公布的有关机动车停车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数规定】本办法所称以上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那曲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管理,缓解机动车拥堵现状,满足市民群众出行需要,并为城市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和发展,我局组织起草了《那曲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那曲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日益突出。虽然那曲市近年来加大了停车场建设力度,如那曲市城投公司实施了中心城区停车场建设项目,在浙江路、拉萨路、恰青路等多条道路划定了停车位,但仍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同时,停车场管理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停车场秩序混乱,公共资源利用率低下,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因此,制定一部符合那曲市实际情况的停车场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办法》的依据。本《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考察了区内停车场管理做得好的地方聂荣县和日喀则市,以及区外的南京、宁波等地在停车场管理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同时,参考了其他省市类似法规、规章的可借鉴之处,并结合我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起草。
(二)《办法》起草的过程。2021年,那曲市撤地设市获批地方立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同时获准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按照《那曲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我局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停车企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对《办法》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024年4月和6月,原那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律师团队人员组成立法起草调研小组分别在日喀则市和那曲市色尼区、聂荣县开展调研;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后,由我局继续开展《办法》调研工作,2024年9月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2024年10月我局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与律师团队人员组成调研小组前往南京市、宁波市开展调研,主要采取座谈会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通过座谈交流与实地察看,听取情况介绍、查阅台账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了解那曲市停车场管理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10月底起草《办法》初稿,11月初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县(区)、各单位公开征求意见,11月11日至12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85条回复、58条修改建议,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结合那曲市实际情况,立法小组认真研讨,仔细揣摩修改,采纳25条,未采纳33条,未采纳原因主要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2025年3月22日,征求市住建局各科室意见建议,收到14条,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结合那曲市实际情况,立法小组认真研讨,仔细揣摩修改,采纳6条,未采纳原因主要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3月26日,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题会,逐条逐句对所有条款作了审核讨论,对部分条款进一步修改完善,并请立法团队多次审核后,于4月初形成《那曲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4月22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收到14条,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结合那曲市实际情况,立法小组认真研讨,仔细揣摩修改,采纳3条,未采纳原因主要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4月28日,召开《办法》听证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群众、企业商户、停车场经营者、律师等27位代表参会,共提出34条意见建议,经立法小组研究、律师团队审核等充分论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采纳12条,形成《那曲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2025年5月25日,召开专题会,研究通过了《那曲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2025年5月26日,委托律师进行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6月3日,完成审查。2025年6月18日,委托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7月10日,完成审查。2025年6月20日,与各职能部门充分协调职责权限,7月10日,完成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协调。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停车场的管理、停车场的使用、收费、法律责任和附则。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停车场经营和违法行为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现对上述内容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总则。《办法》依据上位法、参照其他城市的经验,针对那曲市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主体职责和部门职责。《办法》第二条规定了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规范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确定了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各自的主体职责。第五条明确了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政、市场监管、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职责。
(二)关于规划与建设。《办法》规定了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停车场的建设要求和鼓励措施。《办法》第二章共七条,分别规定了总体规划、新改扩建配套停车位、设置标准,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需要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停车场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七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对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以及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对停车场规范设置条件进行明确,如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示牌、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等。居民住宅区配建停车位不能满足业主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所。属地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可根据需求及道路实际,设置临时停车点位,并进行明示。举办大型活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活动举办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机动车疏导预案,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所,并明确停放时段,限时停放等内容。
(三)关于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办法》对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安全管理、停车秩序、标线施划、废弃机动车、车辆停放规定、收费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办法》第三章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权利和义务,停车场经营者要保证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做好安全应急工作;停车收费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所有收费停车场应当明示收费依据、标准;废弃机动车认定;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将其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开放;对特殊车辆停放,明确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应急救援、市政抢修车等11类车辆应继续免收停车费。
(四)关于《办法》的法律责任。为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等内容。《办法》第四章对违反《办法》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个人和其他法人组织等设置不同程度的处罚规定,根据违法行为和违法位置的不同部分进行执法及处罚。
《那曲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制定,将为那曲市停车场的规范化管理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助于加强我市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场的使用,缓解机动车拥堵现状,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满足市民群众出行需要,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为市民群众创造更加便捷、有序的出行和生活环境。